6月5日,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史治康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案。
案件名称为史治康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案,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(泰山)市监罚字〔2020〕137号,行政相对人名称为史治康。
史治康无照从事废品回收,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,依据1、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十三条;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;3、《山东自由裁量权基准》第六十二条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(¥5000.00)。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泰安市任意一家商业银行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